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 【法规文号】物机字〔1992〕第152号
  • 【发文机关】物机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7月24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7月2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精神,现就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产品免办出省“准运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FT4065型和FT4490型复印机,是用部分进口散件和部分国产零部件组装的,并在机身外壳及外包装箱上分别印有“广州理光”字样的永久性标志。上述二种型号的产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免办出省“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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