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外字〔1992〕第912号
  • 【发文机关】财外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8月17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8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根据(92)财工字第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营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原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的《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确定为500元,现提高到2000元。

  二、其他问题请参照(92)财工字第61号文件第一条至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从199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