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92〕第284号
  • 【发文机关】工商检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8月21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8月2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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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是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以国办发〔1989〕32号文件转发的,属法规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活动中,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定性为投机倒把的经济违法行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进行处罚。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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