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
  • 【发文机关】工商检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8月23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8月2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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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规定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仅指我局会同商业部、物资部根据国务院授权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96号〕所规定的品种范围,其他规定不在此列。因此,摩托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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