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3〕第66号
  • 【发文机关】价费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2月2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9月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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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你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民综函〔1992〕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按实际支出收取经核准登记的社团的报刊公告费。考虑到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属社团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不应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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