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是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92〕第303号
  • 【发文机关】工商检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9月7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9月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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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是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请示》(浙工商法〔1992〕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对需要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处罚的报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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