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2〕第307号
  • 【发文机关】工商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9月11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9月1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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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的请示》(粤工商函〔1992〕2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国内广告经营单位再代理代理费仍为15%,其计算方式为,从付给外商代理费后的广告费中支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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