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字〔1992〕第45号
  • 【发文机关】劳办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9月2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9月2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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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自动离职人员能否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中第二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六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中第十一条:“……对擅自离职的,按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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