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生效日期和非法所得含义解释问题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 【法规文号】工商个字〔1992〕第320号
  • 【发文机关】工商个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9月28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9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来文请示营业执照生效日期和非法所得含义解释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的规定,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而产生的,故营业执照的生效时间应当与核准时间相一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重新登记,应比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条例》以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非法所得”是指行为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获取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或物资。对行为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应当依法处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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