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公安部<关于当前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的报告>意见的函》

  • 【法规文号】财文字〔1992〕第650号
  • 【发文机关】财文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10月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0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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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办2398号转来公安部《关于当前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的报告》收悉。现将有关劳教审批经费的情况及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经向司法部了解,一九八三年劳动教养机构划归司法行政部门时,劳教审批机构的业务经费并未划转,劳教审批机构一直设在公安部门,其审批经费也一直在公安业务经费中开支。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法制工作的加强,劳教审批工作任务加重,办案经费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意见:

  一、劳教审批经费仍应列入“公安业务费”开支,不存在业务经费划转问题。也不涉及办案经费没有列项无处开支的问题。

  二、由于劳教审批办案和送教执行等工作全部在地方,因此,对于目前一些地方劳教审批中存在的经费困难问题,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部门视情况尽可能予以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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