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申卷烟经销单位开展购销业务活动范围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2〕第56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1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1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驻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促进卷烟购销业务有秩序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活动。

  二、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活动。

  三、烟草公司委托的批发单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业务,不得超出授权范围进货和供货。

  四、毗邻地区的县级以下卷烟批发单位,可按照商品的合理流向及传统市场跨区供货。

  五、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就地就近原则,选择一个或几个批发点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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