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2〕第55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1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1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假冒卷烟在市场上泛滥,不仅严重影响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严重危害着我国烟草工业的健康发展。为长期、有效地依法同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准确、科学、公正、权威地鉴别卷烟真伪,国家烟草专卖局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市场上发现有假冒嫌疑的卷烟,而经销卷烟人否认其为假冒时,应当暂时扣留该批卷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取样、送检。

  二、卷烟取样办法:1.在所暂扣的卷烟中,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随机抽样五件。

  2.从每件卷烟中随机抽取一条。

  3.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数量少于五件,则应逐箱抽样检验,并应保证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样品数量为五条。

  4.取样后应详细填写取样单(取样单式样见附件一)。

  三、卷烟送检1.取样后应立即封存卷烟样品并送往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真伪鉴别。

  2.抽取的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五条卷烟样品中,四条送往检测机构鉴别,一条专卖管理部门留存。

  3.送检卷烟样品应随附取样单一份。

  四、承担鉴别卷烟真伪的检测机构,在接到样品后,应按GB5606~5610-85标准,参照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写的《中国名优卷烟鉴别手册》等技术资料,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切实、准确、科学、公正地鉴别每个送检样品的真伪,并应在接到样品后十五日内提交出鉴定报告。

  五、取样费用、送检费用及检测费用在被鉴别认定为假冒卷烟后,由该批假冒卷烟经营者负担,否则由查扣卷烟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担。

  六、具有承担卷烟真伪鉴别检测资格的单位及所承担鉴别任务的区域见附件二(暂定)。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