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2〕第353号
  • 【发文机关】工商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16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1月1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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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豫工商字〔1992〕第204号文)收悉,经与新闻出版署联系,现签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工商〔1990〕68号)为现行有效的规章,仍须严格执行。

  此复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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