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 【法规文号】新出音〔1992〕第1785号
  • 【发文机关】新出音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1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1月1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局: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标准编码”)是一九九二年五2),将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实施。该项国家标准的实施,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了条件,有利于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对保护音像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对音像管理工作的法规化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标准编码”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制品,必须编加“标准编码”。

  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出版的音像制品,凡需要再版的必须补编“标准编码”。

  三、各音像出版单位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库存,如需继续发行,必须在其装帧纸上补编“标准编码”。

  四、各印刷厂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承接未编加“标准编码”的音像制品装帧纸、片蕊纸、宣传画的印刷业务。

  五、各音像发行单位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再购进未编加“标准编码”的音像制品。

  六、各有关单位应接受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对“标准编码”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

  现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心(即中国ISRC中心)制定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和《管理暂行办法》转发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落实该项国家标准的实施,认真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ISRC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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