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2〕第581号
  • 【发文机关】价费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1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1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务院经贸办: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标,可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收费收入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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