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发给援外医疗队员保健津贴的通知

  • 【法规文号】卫援发〔1992〕第11号
  • 【发文机关】卫援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1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1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参(商代)处并医疗队:

  鉴于援外医疗队员直接接触所在国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人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医疗队员的身心健康,现决定发给保健津贴。发放办法:

  一、不分职级,不分工种,不分地区每人每月发给保健津贴30美元。

  二、保健津贴的发放可采取国内用美元记帐方式,按月计发;也可在国外直接发给美元。采用何种办法,由驻外医疗队任选一种,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保健津贴自抵达所在国之日起计发,至离开所在国之日停发。不满1个月的按每天1美元发给。

  四、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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