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非法经营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2〕第61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29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1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对查扣的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卷烟是否应视为走私烟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必须通过合法的经营渠道销往国外。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他有权单位特殊批准,在国内市场上经营此类卷烟的可视为经营走私烟,应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的规定,按无证运输或比照第十一条无特种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处理。

  各地在查处此类案件时,要注意识别假冒卷烟,一经发现坚决销毁,不得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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