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下放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权的通知

  • 【法规文号】外经贸管发〔1992〕第752号
  • 【发文机关】外经贸管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2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特派员办事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来华设立的外商代表机构日益增加,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我部决定: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及机构延期、增减常驻代表人员和其他变更事宜,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审批(台商设立常设代表机构在审批前须征得我部〔台港澳司〕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经贸委(厅)的审批件,办理各项登记手续。请各地经贸委(厅)同原负责审批工作的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请每半年(七月和一月)将审批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概况报送经贸部备案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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