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新增一批真伪卷烟鉴别单位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3〕第4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1月15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月1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

  鉴于目前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违法活动工作的艰巨性和繁重性,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新增上海、安徽、福建、湖北、江西、山西、河南、黑龙江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真伪卷烟鉴别单位。各地送样品可就近选择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别,其要求仍按国烟专卖〔1992〕第5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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