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劳险司函字〔1993〕第5号
  • 【发文机关】劳险司函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1月1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月1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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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请示》(黑劳险字[1992]20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成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原则上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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