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的复函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3〕第64号
  • 【发文机关】价费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2月2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2月2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劳动部:

  你部《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劳培字〔199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统一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由原每本1.30元调整到每本2.50元。

  收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技术等级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等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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