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烟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发的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3〕第14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2月2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2月2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现将《关于烟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发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烟草制品流通中委托批发的规定

  各级烟草公司是所在地经营烟草制品(复烤烟叶除外,下同)批发业务的企业。在未组建烟草公司的市、县或烟草公司没有下伸批发网点的地区,可由上一级烟草公司根据需要委托国有、集体商业企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未组建烟草公司的市、县,由省级烟草公司委托,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颁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委托代批)。

  二、县级烟草公司以下的下伸批发网点,由县级烟草公司委托,经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委托代批)。

  三、上述受托单位在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时,除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外,同时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委托单位必须向被委托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需明确被委托单位的进货渠道、供应对象、供应范围、供应方式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被委托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烟草专卖法》,严格按照上述委托范围及内容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如有违犯,委托单位可以收回授权委托书,停止其批发业务,同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附: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授权委托书

  我公司委托地区从事烟草制品(复烤烟叶除外)批发业务,受托方只能在组织货源,向地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供货,委托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受托方必须认真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严格按照上述委托内容从事批发业务,如有违犯,我公司可以随时中止委托行为。

委托单位(盖章) 受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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