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力字〔1993〕第19号
  • 【发文机关】劳办力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3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3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民事审判庭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的来函,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川高法[1993]13号)一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我们同意四川省高级法院的第三种意见,可比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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