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3〕第121号
  • 【发文机关】价费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4月4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4月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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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收费标准的函》(〔1992〕物函计价字4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设备成套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高设备成套工作水平,“物资部、国家计委、机电部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办公室”开展对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的资格认证工作,可以收取如下费用。

  一、资格证书(一正二副)每套20元

  二、认证费 甲 级 1500元

  乙 级 1200元

  丙 级 1000元

  三、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证书印制、专家评审、资料及通讯等认证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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