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确保烟草专卖品运输的通知

  • 【法规文号】铁运〔1993〕第39号
  • 【发文机关】铁运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4月1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4月1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办、交委、交办),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保证市场供应,增加财税收入,维护国家利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专题研究了烟草专卖品铁路运输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办、交委、交办)要把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纳入本地区的重点物资运输综合协调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并做好日常运输协调工作。

  二、各铁路局、铁路分局要把烟草专卖品列为铁路运输重点物资,实行重点物资“四优先”的原则:即优先纳入运输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装车,优先挂运。

  三、各省(区、市)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执法准运证制度。月度要车计划由各省级烟草公司汇总并加盖省级烟草公司运输计划专用章,直接提交铁路分局。铁路部门根据运输能力情况尽量安排。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及时掌握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动态。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铁路部门反映,铁路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精神妥善解决。

  五、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要经常检查本系统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加强统计分析,随时掌握动态,及时处理烟草专卖品在运输中出现的问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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