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3〕第8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4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4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核准职工退休年龄依据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3]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职工因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30条的规定,凡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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