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3〕第139号
  • 【发文机关】价费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4月1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4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该项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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