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3〕第135号
  • 【发文机关】价费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4月1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4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化学工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化生发〔1992〕55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你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溶解乙炔、化肥、农药、橡胶密封制品、轮胎、高压钢丝编织液压胶管颁发、换发生产许可证,可以收取有关费用。现将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对溶解乙炔、化肥、农药、橡胶密封制品、轮胎、高压钢丝编织液压胶管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审查费均为216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2000元;资料费150元。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的收费标准不应高于1600元。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

  (一)溶解乙炔每批900元;

  (二)化肥、农药的产品质量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中的同类收费标准执行;

  (三)橡胶密封制品每批1300元;

  (四)轮胎每批2600元;

  (五)高压钢丝编织液压胶管每批950元。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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