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3〕第18号
  • 【发文机关】财会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4月2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4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有关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现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试行。

  附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

  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试点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时,对下列项目可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一、关于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投票权资本总额20%以上,但少于50%并对该单位有重大影响时,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投票权资本总额50%以上时,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长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除因永久减值作出亏损准备,可以按成本计列,也可按重估价计列。在采用重估价计列的情况下,企业应对长期投资作如下调整:

  1.长期投资重估价增值,应作为重估价盈余列入资本公积;重估价减值,如同一项投资以前曾计列重估增值且该项增值不曾转销,可作减少资本公积处理外,其他一律列作投资损失,减少当期收益。重估价增值,如同一项投资以前曾计列投资损失并减少收益的,则此项增值应列作当期收益,但计列的增加当期收益数,应以以前曾计列的损失数为限。

  2.采用重估价计列长期投资项目的,应当确定重估价间隔期,而且对同类长期投资应当全部同时重估价。

  二、关于外币折算

  我部(92)财会字第58号文印发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四款中曾规定:“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转大时,应对上年末外币帐户的余额按调整后的折合率进行折算……;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损失,且数额较大或占上年收益的比例大于5%的,则应对上年末会计报表加以调整……”。现修改为: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较大,而对财务情况有重大实质性的影响时,应将其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但不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三、关于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历史成本与市价两者孰低的方法计列。帐面金额的减少应冲减收益。如果一项增加数与同一项投资以前的帐面金额减少数直接有关,此项增加数就应增加收益,但以补足以前入帐的减少数为限。

  四、关于销货退回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货退回,一般应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报出之前发生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销货退回,应调整上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项目。

  五、关于开办费

  企业的开办费应单独核算,并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视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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