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将今年部分国库券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国债字〔1993〕第45号
  • 【发文机关】财国债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5月1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5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为保证今年到期国库券的如期兑付,减少资金调度环节,经研究决定,准予你省(区、市)从今年应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款中抵扣 万元(通过财政部领券、划款万元;通过银行领券、划款 万元)其中 市 万元转作国库券兑付资金。各地区预算总会计收到本文后,即按上述核定的数额,视同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同时转作拨给国债职能部门的兑付资金(帐务处理,收:与上级往来,付:暂付款),年终剩余的国债兑付资金,由国债职能部门如数交回地方预算总会计。其余有关兑付资金的帐务处理,仍按(93)财预字第26号文的规定办理。

  2.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后,仍应按实际发行和兑付数额分别列帐核算、报送报表,不得相互冲抵。

  以今年到期兑付国库券换今年新发行国库券(以旧换新)核算办法同上。

  3.本次发行款结转兑付资金,只限于三年期国库券,五年期国库券发行款全部如数上划。转作的兑付资金中,属于通过财政部领券、划款部分,可依据本文相应减少上划款;属于通过银行领券、划款部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将另行下达文件,作为银行抵顶发行款、核对帐务的依据。

  4.本通知核定的发行款转作兑付资金的指标,不得任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若兑付资金仍不足时,应即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我部将直接追加拨付兑付资金。发行收入款大于本通知核定的指标部分,应按原渠道及时全额上划,严禁占压、截留。

  5.今年财政、邮政部门国债券兑付办法,除本文另有规定外,仍按(92)财国债字第31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类报表格式及报送时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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