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3〕第63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6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6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并从国发[1992]29号文件试行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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