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退休后待遇问题的函

  • 【法规文号】劳险司函字〔1993〕第27号
  • 【发文机关】劳险司函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7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7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广东省劳动局:

  国家环保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致函我司,反映该所职工仲若南患血吸虫病退休后的待遇问题。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你们,请你们酌情处理。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180号文《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待遇问题的意见》仍然有效。如果职工所患血吸虫病确系工作原因所致,其待遇应比照因工处理,其残情等级,鉴于全国凭残标准没有专门规定,现寄去湖南省颁布的《湖南省职工患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供参考;具体待遇可根据你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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