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请示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办发〔1993〕第43号
  • 【发文机关】国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8月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8月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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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叶用途单一,属国家专卖品,必须根据烟草制品生产、出口和贮备的需要安排生产。烟叶的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对超过国家计划收购的烟叶税金要全部上缴中央财政。要贯彻扶优限劣的原则,逐步压缩不适宜种烟地区的烟叶种植面积,努力提高烟叶质量。在加强烟叶专卖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以销定购,以购定产”过渡。

  当前,烟叶收购工作即将全面铺开,各地要保证烟叶收购资金及时到位,加强烟叶收购和流通中的专卖管理,严格执行收购合同,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各种非法经营活动要严厉打击,以确保今年烟叶收购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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