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单位购买国库券兑付及流通转让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国债字〔1993〕第72号
  • 【发文机关】财国债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8月3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8月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福建省电力工业局:

  你局闽电财(1993)826号文件悉,现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89)财国债电字4号《关于1981年至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1年发行的1000元及其千元以上面额的国库券均属单位购买,且国库券背面注明只准转帐,不付现金字样,兑付时凭单位的证明和所持券面,通过所在单位的开户银行转帐,不付现金。此文目前仍然有效。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1)财国债字第012号《关于全面开放国债转让市场的通知》规定只允许1982年以后对个人发行的国库券上市流通,不包括1981年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单位持有的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国债券、各年度的转换债至今未批准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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