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清理各种资金整顿举办的各种公司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监字〔1993〕第5号
  • 【发文机关】财监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8月9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8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993)6号文件的精神和朱镕基副总理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中第三条的要求,认真清理财政(包括国有资产下同)部门各种财政信用和财政资金违章放贷及其他经营活动;整顿财政部门及下属单位经办各种公司,特别是金融性的公司。经讨论决定,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张佑才副部长负责抓,由财政监察司、部“纠风办”负责办理各项具体工作。整个工作程序是:“摸清情况,找出问题,限期改进,建章立制”,要求在两个月内至迟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涉及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牵涉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和部机关及直属各司局级单位领导重视,充分发动群众,上下一起努力,保证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特别要注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不掩盖、不搪塞,做到严格检查,如实上报,明确责任,认真纠正。凡属违章违纪的问题,要尽快纠正,不要等待观望。根据工作要求,现将清理公司和各类财政资金的统计表格六份随文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布置,及时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9月15日前报出,部机关各司局及各直属单位应于8月底以前报出;部属八所院校由教育司负责汇总、我部驻各地财政部门的中央企业驻厂员处由商贸司负责汇总、于9月15日前报出。同时,将“清理财政系统各类公司和各种财政信用资金的意见”发给你们参考。

  为了加强工作联系,请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五天之内,将负责抓这项工作的厅(局)长或司(局长)及具体办事机构和负责人的名单及联系电话函告财政监察司,部内各司(局)及各直属单位请告部“纠风办”。财政监察司联系人顾超滨,电话851.2937:“纠风办”联系人吴浩,电话851.2503.

  1993年8月10日

  附一:截至1993年7月31日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经营情况表(清理资金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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