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失效: 2004.06.30 )

  • 【法规文号】工商标字〔1993〕第242号
  • 【发文机关】工商标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8月8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8月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商广(1993)第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标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中,为了切实做到“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责令侵权人封存侵权商品;如果侵权人拒不封存甚至转移侵权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封存侵权商品。这是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必要措施,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文件: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