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单位持有的1987年、1988年发行的国债如何兑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国债便字〔1993〕第23号
  • 【发文机关】财国债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8月19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8月1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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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政府:

  你县政府农办夏同志来信询问该单位购买的1987年、1988年财政部发行的债券的兑付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1987年发行、在1990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根据国发(1990)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年转换债的通知》,已转换成等额的新债,期限5年,年利率8%,不计复利,1995年偿还。

  2.1988年发行的、在1991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根据国发(1991)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的通知》,也已转换成等额新债,期限5年,年利率8%,不计复利,1996年偿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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