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 【法规文号】工商个字〔1993〕第288号
  • 【发文机关】工商个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9月12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9月1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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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新工商个字〔1993〕1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之日起,到该企业注销登记止,始终有效。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不需换发营业执照。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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