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力字〔1990〕第32号
  • 【发文机关】劳办力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6月18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9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武汉市劳动局:

  你局武劳仲函[1990]第34号《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中曾明确指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由于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事业性质,因此,其是否能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职工,需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比照本规定执行。”而汉口饭店与职工之间的争议,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不能比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