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护照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司公字〔1993〕第11号
  • 【发文机关】司公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10月15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0月1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近年来,我国公民在国内外为办理有关手续,经常向公证处和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护照影印件相符公证,为解决持照人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公证处和驻外使领馆经核查可以办理护照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公证书证词为:“兹证明前面的影印件与×××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号护照原件相符”。办理此项公证时,一般应证明护照封面、封底和第1-6页内容。公证处应向当事人讲明,经公证的护照影印件不能代替护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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