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地矿部、 水利部〔1993〕第227号
  • 【发文机关】地矿部、 水利部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10月2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0月2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厅(局)、水利(水电)厅、局:

  国务院于1993年8月1日以120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为贯彻执行《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现就开办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国有矿山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与采矿登记机关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为其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请各省(区、市)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开办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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