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司法部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字〔1993〕第265号
  • 【发文机关】财农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10月2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0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安排的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实行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从1993年起,对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安排的用于调整劳改系统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专项贷款,实行贴息。

  二、贴息年限和比例。由财政贴息的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五年。具体年限,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和劳改局,根据行业特点和经承贷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确定。对当年安排的贷款(包括今后形成的贷款累计余额),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年利息的50%。

  三、贴息款的下达。对此项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部分,先由省(区、市)财政厅(局)垫付。每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再根据银行收息结算单,将全年贴息情况表(见附表)报财政部审核拨还。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和企业实贷数额(由借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贷款项目、贷款数额、归还时间)、银行收息证明,将贴息资金拨给劳改局。劳改局应及时转拨给借款单位。

  四、对贷款不能落实的省(区、市),将调整该省(区、市)下一年度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及中央财政贴息补助。

  附件: 省(区、市)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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