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部机关文件催办制度

  • 【法规文号】机械部机办〔1993〕第47号
  • 【发文机关】机械部机办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11月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1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央、国务院以及本部的方针、 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部机关工作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催办制度。

  第二条 催办职责:部机关文件催办工作, 由办公厅秘书处总负责;各承办单位(指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在京直属单位)的文件催办工作, 由其办公室或综合处负责。

  第三条 催办范围:

  (一)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交办文件。

  (二)部领导批示文件。

  (三)其他重要文件。

  以上均称“催办件”。

  第四条 催办程序:

  (一)办公厅秘书处首先填写《机械工业部文件催办单》(见附件),将催办单连同催办件转交承办单位办公室或综合处。

  (二)若催办件的不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 秘书处则分别填写催办单,将催办单连同复印的催办件分别转变有关承办单位。

  (三)若催办件中的同一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 秘书处仍填写一张催办单,但要在催办单上注明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由主办单位主动会同协办单位进行商办,最后由主办单位填写催办单。

  (四)承办单位办公室或综合处及时将催办单和催办件交有关承办人处理。

  (五)承办人办理完毕,及时将办理情况填写在催办单上, 并将催办单退给本单位办公室或综合处。

  (六)承办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综合处处长要认真审阅催办单, 检查办理情况。并签署姓名、时间、重要的催办件由司局领导审阅签署。

  (七)催办件办理完毕后, 承办单位办公室综合处要及时将催办单退办公厅秘书处。

  第五条 催办时限:

  (一)特急件:随到随办,并在办理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急件:承办单位接催办单后。在5日内办完。

  (三)普通件:承办单位接催办单后,在1O日内办完。

  上述各类催办件,若确定承办单位不当,请立即将催办件、 催办单退办公厅秘书处;若因持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必须及时告知办公厅秘书处;若因不负责任、办事拖拉, 互相推诿等原因而延误办理时限的,要追究承办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催办单填写要求:

  (一)根据催办件办理时限, 每件应写清如下一种办理情况:已经办完情况;正在办理情况;等待办理情况。

  (二)填写内存要真实、文字要简洁,字迹要清晰。

  第七条 催办反馈:办公厅秘书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用催办件的办理情况汇总列表,经办公厅领导审阅签署,打印报部领导, 并送有关司局领导;中央、国务院交办件的办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机械工业部文件催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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