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3〕第211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2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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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他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他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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