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 【法规文号】财外字〔1993〕第834号
  • 【发文机关】财外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2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规定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五千元为限(按人民币计算,下同)。

  副总理、国务委员及其他相同级别的人员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3000元为限。

  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报批。

  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人员出国访问赠礼标准如下:

  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下同)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1000元。

  司局长级以下(含司局长级)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500元。

  三、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

  副总理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司局长级人员,不超过2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酌情回赠小纪念品。

  对随团来访的司局长级以下(不含司局长级)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酌赠小纪念品。

  各类代表团访问外地时,地方政府仅向团长夫妇回赠礼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比照第三条部长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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