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4〕第13号
  • 【发文机关】劳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以企业确认职工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时间为准。如果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但仍然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做出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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