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制止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转国内市场销售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4〕第2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月17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接到部分省、市烟草公司反映,一些卷烟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国家对出口卷烟的种种优惠条件,盲目扩大产量,并将“专供出口”的卷烟直接发售到国内经营企业,冲击了国内市场,扰乱了卷烟正常流通秩序。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重申:

      一、严禁各烟草生产企业将“专供出口”卷烟直接调给国内卷烟经销单位。

  二、国内烟草经销单位不得经销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把关。查获的“专供出口”卷烟,应按走私烟处理。

  三、对已发出的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经销单位要作退货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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