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农业税费改革问题的函

  • 【法规文号】财农税〔1994〕第4号
  • 【发文机关】财农税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月24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月2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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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据反映,你省太和县拟于1994年进行农业税费“改革”,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合并,按地亩统一征收粮食。这种作法不符合现行税法,弊端很多。而且,按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改变税制,调整税收负担应由国务院决定。如果进行农业税改革试点,亦应正式报国务院审批。所以,我们认为,太和县的作法不妥,应予纠正。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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