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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设备成套服务费单列的通知
【法规文号】
电建〔1994〕第111号
【发文机关】
电建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
1994年2月24日
【法规类别】
税务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1994年2月24日
【废止时间】
-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
电力
建设设备成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7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协商,部决定对合资、集资、煤代油、节能、地方等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在估、概算编制时,设备成套服务费按设备总价的0.5%单独列出。同时核减原能源基[1988]49号文规定的工艺设备运杂费率0.5%.设备运杂费率核减后,具体工程设备运杂费不足时,按实际情况在概算编制和调概时予以调整。自筹资金的老、少、边、穷地区
电力
工程设备成套服务费可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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