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二氧化碳气勘查、开发管辖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地函〔1994〕第49号
  • 【发文机关】地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4年3月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3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吉林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吉地矿管字(1993)第34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二氧化碳属非烃类气体,是一种气态的非能源矿产,属水气矿产类。

    二、二氧化碳气勘查、开发的行政管理,视其成因和赋存情况而定。

    1.独立的二氧化碳气田和以二氧化碳气为主的气田,应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对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等。

    2.与石油、天然气(烃类气体)共生或伴生的二氧化碳气,按《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请你局按照上述原则处理有关问题。如万金塔二氧化碳气田属独立的或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气田,你局应对其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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